6月21日,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金某以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一并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霸州市人民檢察院同時認定,被告人金某、王某某的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惡勢力”特征,遂依法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2018年12月13日,霸州市公安局將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移送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霸州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檢察官接手該案后,對案件進行了初步審查,發現該案當中金某等人多次犯罪違法行為都發生在其住所地附近,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且犯罪罪名集中在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名,與惡勢力違法犯罪多發罪名高度重合,符合涉惡犯罪相關規定,遂加大了對該案的審查力度。
在對已有案件材料進行認真梳理后,聽取了相關被害人的意見,根據案件材料顯示,發現受害人提到的兩起案件事實中具有強迫交易情節。雖然犯罪嫌疑人金某對此沒有供述,但是,發現此重大線索后,辦案檢察官迅速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要求偵查人員圍繞受害人提供的強迫交易事實調取包括原始單據、銀行交易記錄在內的相關書面記錄,通過補充相關證據,金某、金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強迫交易罪確鑿無疑,在起訴時追加了強迫交易罪相關事實及罪名。
同時,對本案涉及的其他人員,尤其是在逃人員,我院要求偵查機關加大力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到案追訴。其中一名在逃人員王某某在2019年1月3日到案后,偵查機關將其單獨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王某某不僅參與了偵查機關認定的其與金某共同傷害他人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犯罪,同時,王某某還參與了與金某、金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尋釁滋事犯罪。雖然王某某拒不供認,但兩名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完全可以認定王某某參與了此次尋釁滋事犯罪。本院認為,王某某作為金某、金某某惡勢力團伙成員,不宜分案處理,應當與金某、金某某一起接受審判。本院依法將王某某故意傷害一案與金某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并案起訴,并依法追加王某某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于是一個以金某為首的涉惡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經查,金某長期與其叔金某某等人糾集在一起,該團伙以暴力手段毆打他人,勒索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金某、金某某為首,主要成員王某某、王某某(在逃)等相對固定的違法犯罪組織,符合兩高一部關于惡勢力違法犯罪團伙的規定。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該案為惡勢力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訊員 馮志 汪燕青 記者 楊雅淇)